关于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办公路[201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在总结《规定》执行效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执行好《规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定》修订的重大意义
《规定》是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根据新时期交通运输运输行业发展变化,在全面梳理和总结近年来治理违法超限运输及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规定》从合法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和违法超限运输管理两个方面,以规范管理、提升服务为出发点,着重对统一超限认定标准、明确跨省联合审批机制、优化许可流程、提供便民服务、加强货运源头监管、规范路面执法行为、建立信用体系等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规定》的颁布施行,对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超限运输车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装备制造业和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公路交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高度,深刻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规定》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为人民群众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公路交通服务保障。
二、全面落实好《规定》的相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原则。
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要坚持“明确目标、分类监管,突出重点、把握节奏,强化科技、加强联动,注重源头、协同推进”的原则。
——明确目标,分类监管。对于大件运输许可,要强化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运输提供便利;对于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要强化惩治,通过多方式、多手段治理,坚决杜绝违法超限行为。
——突出重点,把握节奏。要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违法超限运输治理工作,避免矛盾过于集中。
——强化科技,加强联动。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加快推进大件运输网上审批系统建设,逐步推广非现场执法技术应用,将技术监控手段作为路面执法的有益补充,实现协调联动,优化治理手段。
——注重源头,协同推进。在做好路面执法的同时,加强货物源头治理,通过多手段、多方式监管,实现货物源头管理与路面执法协同推进。
(二)做好超限认定标准衔接。
1.严格落实超限认定标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超限认定标准执行,确保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坚决杜绝随意提高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的行为。
2.做好标准衔接。《规定》对超限认定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公路超限检查站、高速公路收费站的称重检测设备、计重收费设备等进行调整,确保与调整后的超限认定标准相统一,实现新旧超限认定标准平稳过渡。
(三)做好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1.明确审批对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时外廓尺寸符合《规定》,但由于未选用适配车型导致车货总质量不符合《规定》第三条限定标准的,不得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车辆整备质量或外廓尺寸超过《规定》第三条限定标准的非载货汽车及专业作业车行驶公路时,应参照《规定》有关要求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外廓尺寸超过限定标准的空载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行驶公路的,将实行许可管理,具体方案和实施时间另行部署。
2.明确审批时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立限时办结制度,能够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不能当日办结的,要按照《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要求,明确具体办结时间;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当场说明具体理由,坚决杜绝无故不受理、拖延办理等行为。
3.规范装载多个不可解体物品行政许可行为。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在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前提下,加装多个不可解体物品或加装此不可解体物品配件的,其外廓尺寸超限情形未发生改变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4.加快建设许可管理平台。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大件运输许可网上申请办理。按照部统一部署,接入全国大件运输许可平台,实现跨省大件运输并联审批。在尚未接入全国大件运输许可平台前,跨省超限运输审批工作仍由各省(区、市)单独进行审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式样》(附件),逐步调整规范。
(四)加强违法超限运输管理。
1.加强货物源头监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煤炭、钢材、水泥、沙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要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运政人员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的监管。
2.加强称重检测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称重检测设备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鉴定,确保称重精确性。对于发生计量争议较多的地区,要结合场地条件,安装整体(静态)称重设备,健全规范标志牌,引导车辆有序检测。公路超限检测站、计重收费站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冲磅、跳磅、扭磅等违法行为。
3.加强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其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的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设置的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查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4.加快推进信息联网,实现违法信息共享。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抓紧建立全省统一的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推进公路超限检测站信息系统联网工作,实现公路超限管理信息系统、计重收费系统与大件运输审批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积极协调公安交警部门,加快实现公路治超信息系统与公安交通车辆信息管理系统联网数据交换共享。
5.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公路管理机构在实施处罚时,要严格执行《规定》中的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处罚随意性。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长度、宽度、高度分别符合不同处罚档次时,不累计计算处罚数额,可按最高档进行处罚;外廓尺寸超限和车货总质量超限作为两种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累计计算罚款数额。
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吨的,处以警告处罚,并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吨的,从限定标准开始计算,每超过1吨罚款500元,未满1吨的部分不予计算,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并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例如牵引车驱动轴为双轴的六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达到49吨未满50吨的,处以警告处罚;达到50吨未满51吨的,罚款500元;达到51吨未满52吨的,罚款100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
对于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但车辆轴荷超过《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有关要求的货运车辆,及时予以纠正,原则上不予处罚。
6.做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管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检查,超过《规定》中规定的限载标准的,不得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同时将违法超限信息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做好执法管理。
1.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路面执法,依托固定超限检测站进行超限检测。加大流动检测力度,防止车辆绕行逃避检测。要制定完善固定检测和流动检测的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检测与执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固定超限检测站的布局规划,尽快指定并公布一批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方便对流动检测发现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实施处理。
2.正确处理与专项行动关系。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开展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期间,按照统一部署,开展联合执法,已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记分处罚的,公路管理机构不再进行罚款处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策划,制定贯彻实施《规定》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工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推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治超工作格局和规范公正、便民高效的超限运输许可体系。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解决。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对反馈的问题,及时予以回复。
(三)加强业务培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基层执法人员、许可办理人员、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专题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超限运输认定标准、车型判别、许可流程、处罚标准等内容的学习掌握。要确保一线执法人员和许可窗口工作人员熟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全面、准确理解《规定》的精神和内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确保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驾驶人等相关方知晓新标准。通过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大对《规定》内容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规定》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5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解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战略以来,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迅速扩大,同时重型车、大型平板车辆也日益增多。大型物件运输的兴起,有力促进了我国重大装备生产制造业及物流业的国际化、现代化,持续保障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受利益驱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现象也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公路设施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越发迫切。2000年,原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第2号令,简称2号令)出台后,对大型物件运输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我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和治理违法超限运输工作由无序、间断、不规范状态,逐步步入正规化、规范化轨道。但随着运输需求的增多,超限运输审批的局限性、不便民等问题日益凸显,无法满足新时期的要求。
另一方面,2004年九部委开展联合治超以来,全国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止,但随着治超工作的深入,原规章存在的自身缺陷及不足逐步显现,如执行标准不一、处罚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此外,通过多年来对超限超载治理,交通运输部制定并下发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一些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有必要上升到规章的层次予以固化,这也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基于以上几方面考虑,交通运输部在总结多年治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需求以及上位法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五章,共五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违法超限运输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与原2号令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加强了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等。
一、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
在2004年集中治超中,为了遏止严重违法超限行为,制定了每轴平均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最高不超过55吨的超限认定标准,与原2号令的认定标准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也与2004年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车辆生产标准有所不同。与此同时,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进行超载治理,标准不统一矛盾越来越突出,国务院文件及相关部委联合发文中曾多次提出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要求。因此,《规定》结合近期修订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对原超限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一是在重量超限认定上,经与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协商一致,按照GB1589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超限认定标准。二是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继续沿用了车辆高度4米的标准,车辆长度参照GB1589调整为18.1米,车辆宽度调整为2.55米。并在此基础上,对超过宽度和长度标准,但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使之与车辆生产标准保持一致。
二、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
《规定》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进行了细化:一是对大件运输许可实行等级管理,按照高4.2米、宽3米、长20米和高4.5米、宽3.75米、长28米及总质量100吨的标准将大件运输许可分为三种情形,并在申请材料、程序要求、办理时限上予以区别对待,进一步提高了许可效率。二是规定了受理时间,申请跨省大件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由其在2日内向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申请资料。三是规定了办理时间,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运输物品的情形分别在2日、5日或者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统一受理和集中办理的时间分别不超过5日、10日或者20日。四是涉及上、下游省份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五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申请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三、提供了多项便民服务措施。
一是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联系,及时掌握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和监督管理。二是要求公路收费站设置超宽车道。三是规定了对同一大件运输车辆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四是要求建立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平台,为公众提供网上提交申请、实时查询办理进度、网上打印通行证等便民服务。
四、规范了加固、改造等行为。
对于申请人自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要求公路管理机构要对加固、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加强现场检查并组织验收。对于申请人不能采取有效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由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要求采取的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提出具体原则。
五、规范了大件运输许可收费行为。《规定》对《公路法》明确的收费范围作了细化:一是需要采取加固、改造等防护措施的,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二是需要采取护送措施的,由申请人自行采取;不能自行采取的,可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此外,对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径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六、建立了大件运输许可信用管理制度。
明确提出了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在1年内不准申请超限运输许可。
七、明确了货运源头管理措施。
一是强调了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和驾驶人的义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检测设备,对出站(场)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签发货物装载单,确保出站(场)货运车辆合法装载;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途中应随车携带货运源头单位签发的货物装载单。二是明确了货运源头的监管主体和职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八、规范了路面执法行为。
一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采取固定检测的,应在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站进行。二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就近引导至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并公示的路政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三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四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九、增加了计重收费站发现违法超限运输的报告义务。
计重收费站利用称重检测设备发现通行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有权拒绝其通行,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提供相关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
十、提出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以及计重数据等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都增加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规定》据此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公路需要,设置超限运输车辆动态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违法行为地或车籍所在地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这些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利用这种“非现场执法”形式获取的证据来执法,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此外,还确立了计重数据等资料的法律地位,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并可以将调取的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十一、明确了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反馈制度。
一是要求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追究。二是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三是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向公路管理机构反馈。
十二、明确了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
对于尺寸超限以及重量超限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明确了处罚自由裁量权。其中,尺寸超限的,按照超限程度分别处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重量超限的,明确了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标准。